中央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01-28]
进出口税收
我要纠错
加入牛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