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2号]  [2022-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下,根据机场发展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所在地区/吞吐量档次第一档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00万第二档机场年旅客吞吐量950-5000万(含)第三档机场年旅客吞吐量180-950万(含)第四档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180万(含)第五档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万
第一类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30%36%44%52%60%
第二类地区: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42%48%56%64%72%
第三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52%58%66%74%82%
第四类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4省(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涉藏州县57%63%71%79%87%
第五类地区:西藏自治区62%68%76%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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