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1〕248号]  [2021-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区、市)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做好2022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地区合计
合计16780467
1北京64546
2天津53711
3河北980036
4山西379201
5内蒙古267625
6辽宁202289
7大连32654
8吉林187233
9黑龙江243097
10上海66892
11江苏478452
12浙江257099
13宁波39420
14安徽725272
15福建290112
16厦门25124
17江西697892
18山东679536
19青岛51753
20河南1693382
21湖北578731
22湖南902809
23广东764334
24深圳70249
25广西1010760
26海南120082
27重庆397718
28四川1172297
29贵州1032196
30云南1124437
31西藏98546
32陕西583923
33甘肃541374
34青海128304
35宁夏118034
36新疆7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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