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1〕247号]  [2021-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实际情况,优化高等教育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本地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部省合建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培养支持力度。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要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

  二、请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要求,做好2022年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待2022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各地转移支付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

  三、请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和高等教育经费管理特点,推动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完善研究生差异化生均拨款机制。

  四、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提前下达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地区金额
合计3130149
1北京12680
2天津19312
3河北180792
4山西118248
5内蒙古87255
6辽宁123640
7大连3216
8吉林102024
9黑龙江113920
10上海20840
11江苏35800
12浙江21176
13宁波7376
14安徽200136
15福建60976
16厦门3288
17江西161864
18山东151712
19河南324464
20湖北170904
21湖南167032
22广东27728
23深圳3344
24广西125487
25海南33024
26重庆88965
27四川222966
28贵州76743
29云南103302
30西藏27846
31陕西148500
32甘肃69948
33青海30006
34宁夏30096
35新疆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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