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8〕512号]  [2018-09-30]

  根据2021.09.26 税总采购发〔202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本文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自2021年9月26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在今年部分地区试点网上采购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税务采购网,实行网上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0月10日起,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下列货物,应从税务采购网采购。

  (一)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软件、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客车、乘用车;

  (二)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200万元的服务器、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各单位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产品,应优先从税务采购网采购。

  二、各单位通过税务采购网实施采购的具体范围、成交规则、采购程序,按照《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见附件)执行。该规则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的,前期试点单位从10月10日起执行该规则。

  各单位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违规选择网上采购形式;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变通手段,将本应采用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通过税务采购网采购。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使用地方预算的项目,不违反当地政府采购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可以从税务采购网采购。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采购推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网上采购需求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确保网上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网上采购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培训视频及操作指南可从税务采购网下载。

  网上采购推广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税务采购网上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在税务采购网中交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内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入围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其他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入围,提供协议入围产品及服务,承担协议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协议供货商是指经入围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协议入围产品供货或售后服务的各地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第四条税务采购网设有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三个子系统。

  采购人应根据不同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相应的子系统按照规则实施采购。

  第五条 税务采购网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采购人身份认证及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内部各部门采购需求、内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财务支出制度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税务采购网账号数量和权限,加强账号管理,强化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通过税务采购网实施采购,应遵循厉行节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规定,并符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协议批量子系统

  第七条协议批量子系统,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根据财政部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4类产品,采购人在税务采购网及其他协议供货平台采购的累计数量,应严格控制在上年同类产品采购数量的30%以内,由省税务局负责审核。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协议入围产品、选定协议供货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协议入围产品中确定品牌及型号,满足需求的协议供货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者(即优惠率最高者)成交的方式。

  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协议入围产品中,选择3个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需求的入围供应商参与竞价,采购人选择优惠率最高的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8类产品,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3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满30万元、不满6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满6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多品牌竞价。  

  第十条乘用车、客车2类产品,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

  第十一条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产品,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满50万元、不满8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满8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多品牌竞价。

  第十二条协议批量子系统入围产品的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计算机软件、乘用车、客车7类产品的入围价格包含运费;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6类产品的入围价格不包含运费,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必须勾选运费。

  第十三条协议批量子系统入围产品质保期外的每年服务价格已单列,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增购延保服务。

  
第三章 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十四条在线竞价子系统,适用于协议批量子系统不能满足需求,且单笔预算金额不满200万元的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产品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在线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自愿参与竞价,实质性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供应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人使用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指定参数模板”“推荐品牌及型号”“全自定义”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需求描述。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不得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

  第十八条单笔采购预算金额不满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2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满10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3个以上品牌、多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

  
第四章 网上超市子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优先在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符合需求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网上超市子系统的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等基本服务费。采购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供应商协商产品价格和运费价格。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直接订购方式自行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后,登录税务采购网(https://ctaxccgp.zcy.gov.cn),进入相应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通过竞价方式采购的,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如果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产品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采购人可在说明理由后,选择放弃预成交结果,重新发起竞价。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成交结果由税务采购网自动公开。

  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前提下,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作废成交结果的,应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作废公告。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公开采购信息前,应按照本单位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通过协议批量子系统、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在确定采购结果后,采购人应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的,在确定采购结果后,可根据需要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在到货后对采购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采购产品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在产品验收后30日内付款。其中,网上超市子系统支持货到付款和账期付款,通过账期付款的,应在支付时备注发票号码。

  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记录、合同等制作成档案卷宗并存档。

  
第六章 权益保护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采购当事人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将按照《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实施与其不当行为相对应的管理。

  (一)无故不接受采购的;

  (二)虚假响应采购需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的;

  (五)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的;

  (六)产品价格违反入围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七)市场价格降低时没有调低入围产品价格的;

  (八)未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如需要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省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本系统通过其他途径(其他政府采购平台或者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情况,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税务采购网外采购目录内产品备案表

  

  

  

  
税务采购网外采购目录内产品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年月日

  
序号
采购

  
单位
采购

  
产品
品牌

  
型号
数量成交单价合同金额采购

  
途径
合同签订时间未在税务采购网采购原因备注
省级采购人市级采购人县级采购人

  

  填表说明:采购途径应填写从哪个政府采购平台采购或者采用哪种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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