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1978-01-13]

农业税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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