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2021-01-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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