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6号]  [2020-09-28]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
   二、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应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03040103)。
   五、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证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六、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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