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00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0〕59号]  [2020-09-08]

林印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有关复工复产支持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的建议

  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坚决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落实“六保”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保障市场主体生存发展。主要包括:

  (一)关于继续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0年中央财政发行10000亿元抗疫特别国债,用于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在抗疫相关支出方面,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免企业房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目前特别国债所筹资金已经提前下达地方。2020年发行抗疫特别国债是针对疫情出台的临时性举措,不宜将临时性举措常态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特别国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落地见效。

  (二)关于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逐年持续增加,2015-2020年规模分别为0.1万亿元、0.4万亿元、0.8万亿元、1.35万亿元、2.15万亿元、3.75万亿元。经国务院批准,去年11月以来,我部按法定程序分4批下达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3.55万亿元。同时,用于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0.2万亿元预分配额度已通知各地。截至7月14日,已发行的2.23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全部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大项目(包括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发挥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三)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积极完善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一是积极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6月1日,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二是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二、关于继续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的建议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对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完善出口退税等稳外贸税费支持政策,继续实施有关到期税费政策等。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要求,已将前期出台6月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同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多举措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主要包括:一是阶段性降低电价,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负担;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工商业用户电价5%,自7月7日起将阶段性降电价5%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全年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120亿元。二是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优惠气价;对价格已放开的,鼓励上下游企业协商降低价格,合计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80亿元以上。三是阶段性降低交通运输、物流成本,减半核收保价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等部分铁路货运杂费;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结束,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四是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病毒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将免收部分涉企征信服务收费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

  以上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优惠力度大、受益范围广,为保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促进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取消农产品高速公路通行收费的建议

  为保障“菜篮子”食品供应,2010年11月,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新鲜的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经国务院同意,确定2020年5月6日0时全国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后,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可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当前,各项举措的积极成效正在显现,企业困难得到缓解,复工复产正逐步达到正常水平。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推动政策见实效、企业得实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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