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成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创新性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职责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科技创新企业工资形式稳岗补贴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工作部署,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出台社保费减征免缴、加大企业稳岗返还力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2020年2-12月,湖北以外各省,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湖北大企业单位缴费实行免征政策)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二是允许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四是加大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全国平均3.8%),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五是对企业用工给予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以及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三年百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延长就业见习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政策具有普惠性、公平性特点,包括科技创新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减免、稳岗返还、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有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达到的政策效果与向企业发放工资性补贴一致,且上述政策的实施期更长,力度更大,起到了很好的稳岗援企作用。 二、关于对企业房租等经营费用给予补贴的建议 为应对疫情影响,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帮扶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一是实施房屋租金减免。推动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二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租。对实际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租的出租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四是稳定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加强指导,抓好落实,积极推动政策见实效、企业得实惠,促进创新型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