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税收返还村级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一是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对农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投入持续增加,支持力度逐年加大。 二是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乡村振兴投入。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支持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采用“互联网+农业”等方式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的主题,以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涉农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是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2015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明确将农担公司的服务对象聚焦于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2017年,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明确提出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信贷担保支持的服务范围。此外,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关于您提出的利用农村土地搞经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地方分成部分中给予村级一定比例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预算法》,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村级不作为一级政府,不单独编列预算,因此无法直接分享税收。同时,将农村土地经营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也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精神和《预算法》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等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宜立足于现行财政体制框架,继续通过已有的财政保障渠道予以解决。中央财政主要通过相关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结合财力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