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80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54号]  [2020-08-28]

张世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宁波加快发展能源国际贸易的建议”收悉,现就“支持中石化、中海油在宁波注册设立贸易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总分机构资产调拨比例将相应税收划给宁波结算”的建议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中石化、中海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收入,不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这样处理的主要考虑是,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中央财政曾研究将中石化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但部分地区反映,改革当年相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处于高点,一旦今后国际油价波动,企业所得税下跌,将对地方预算安排和财政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石化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直未纳入共享范围。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依然存在,如果将中石化等企业的所得税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或者按照总分机构资产调拨比例将相应税收划给宁波,今后油价波动时,地方除了自有收入减少外,还需要承担改革基期年的收入基数,不利于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此外,企业是否将分支机构在经营地登记为独立法人,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政府部门不宜加以干预。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采取规范有效的方式,支持宁波加快发展能源国际贸易。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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