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兆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环节的建议 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具体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正在逐项论证可行性和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成品油生产工艺和产品种类复杂,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数量较少,税源相对集中,便于征管。后移征收环节虽有利于均衡税源分布、降低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会导致纳税人数量激增,税源过于分散。据统计,如果后移至批发环节,纳税人数量约3000家,如果后移至零售环节,纳税人将超过10万家,纳税人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需要综合考虑税收征管、对市场影响等因素统筹考虑。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的建议 实际上,价内税和价外税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没有优劣之分,二者都可以实现价税分列,消费者负担的成本是一样的,都能实现调节导向与约束消费行为的效果。按照现行税制和会计核算制度,在增值税是价外税的情况下,保持消费税为价内税,可以使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一致,即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价格,在会计、统计和申报纳税的核算上都比较简便。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大部分税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都是采取增值税价外税、消费税价内税模式。 三、关于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建议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尽管作为中央收入,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因改革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作为地方税,就会减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和相关收入归属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