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20年6月23日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一、农、林、牧、渔业 | |
1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 由中方控股。 |
2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3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4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二、采矿业 | |
5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三、制造业 | |
6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7 |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 |
8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 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 年取消乘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 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10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五、批发和零售业 | |
11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12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13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股。 |
14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15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