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2007-08-27]
增值税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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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01.23
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