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2007-08-27]

    根据2020.01.23 财政部令第10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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