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2号]  [2019-12-16]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 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 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 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 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 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 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 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 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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