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2019-11-27]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相关改革事项详细改革信息见附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12360。
  
    以上改革试点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场所)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1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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