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函〔2019〕90号]  [2019-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 (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 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医保局:
  
   现将《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新起点,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坚持以党建促纠 风,完善医药产销用全程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领域学术会议,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卫生健康环境。
  
   一、坚持党建引领推动纠风工作
  
   (一)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落实“管行业 必须管行风",围绕2019年纠风工作要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部署,推动工作落实。主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纠风工作情 况,移交问题线索。
  
   (二)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公立医院党组织对医院行风工作负总责,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将党建与业务相结合,纠建并举加强行风管理。完善监督处罚措施,保证“九不准"高压 线时时通电。
  
   (三)弘扬行业新风正气。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 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总结推广行风建设优秀成 果,评选宣传先进典型。开展行风教育培训。修订行风建设有关 制度并推动落地生效。
  
   二、 完善医药购销用全程监管
  
   (四)大力保障医药供应。继续推进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落实。组织开展小品神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尤其应当重点推进医药耗材国产化。
  
   (五)推进医药购销改革。切实抓好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打击医药行业虚 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落实“4 + 7”城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年度 采购量。
  
   (六)规范药品临床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 要求,确保试点城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4 + 7”带量采购 中选药品。严厉处罚搭售药品行为。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 管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
  
   三、 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七)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厉打击治 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超出登记范围执业技术操作、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使用 “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诱导患者就医、编造疾病欺骗群 众就医、诱使群众接受虚假医疗检查或手术等行为。
  
   (八)持续规范诊疗行为。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合理检查、合 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落实。参照处方点评,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 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院外购药品监管。 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
  
   四、 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九)规范医学学术合作。严格规范医学协(学)会、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推动建立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 全流程管理制度。
  
   (十)持续打击骗保行为。根据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 规行为特点,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针对性地开展打击骗保工作。重点打击挂靠医疗证件、伪造票证、在医 疗机构或药店周边非法收药、骗取包括“特病证"在内的各种参保证件等行为。
  
   (十一)严惩供销链条违法犯罪。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秩序。
  
   (十二)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疗废 物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内医疗废物操作,严惩将医疗废物随意 丢弃遗撒、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转让买卖等行为。
  
   五、 完善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十三)实现机制成员单位间的规法衔接。各成员单位深入梳 理本部门规章制度,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贯通衔接,发挥制度防控作用。将纠风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同推进,对于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十四)建立完善机制成员间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协 处机制,开展“一案多查"。完善纠风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实现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制订成员单位纠风年度重点工作协同工 作制度,形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合力。
  
   (十五)强化担当作为加强履职尽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机制成员单位承担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对所辖领域出现重大行风 问题、履职不力的下级单位,要严格行政问责。
  
  
   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纠风工作 坚持“一岗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 风”,围绕2019年纠风工作要点,进行专 题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机制有关成员单位 4月底前
2 主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及时报告 查处情况,移交问题线索。 机制成员单位 年底前
3 弘扬新时期职业精神,组织开展行业先进 典型评选、表扬和宣传,广泛开展行风教 育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其他部门参与 年底前
4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公立医院党委对纠风工 作负总责,将“九不准”和纠建并举的行 风要求融入医院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其他部门参与 长期工作
5 完善医药购销用全程监管 继续推进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落实。组 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 建设。尤其应当重点推进医药耗材国产化。 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负责 年底前
6 切实抓好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落地工 作。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 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落实“4+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年度采购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 药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年底前
7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 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4+7”带 量采购中选药品。严厉处罚搭售药品行为。 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局按各自职责 分别牵头负责 年底前
8 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超范围开展执 业技术操作、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 使用“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诱 导患者就医等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公安部、国家中 医药局按各自职责分 别牵头负责 年底前
9 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合理用药”规范落实。参照处方点评,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 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院外购药品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年底前
10 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严格规范医学协(学)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推动建立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中医药局配合 11月底前
11 根据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 特点,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突 击抽查等手段,针对性地开展打击骗保工作。重点打击伪造票证、在医疗机构或药 店周边非法收药、骗取包括“特病证”在 内的各种参保证件等行为。 国家医疗保障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国家中医药局配合 11月底前
12 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11月底前
13 落实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主 体责任,规范机构内医疗废物操作,严惩 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遗撒、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转让买卖等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 11月底前
14 完善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各成员单位深入梳理本部门规章制度,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衔接,发挥制度 防治控制作用。将纠风工作与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协同推进,对于发现的涉黑涉恶线 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机制各成员单位 长期工作
15 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协处机制,完善纠风联 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制定成员单位纠风 年度重点工作协同工作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 6月底前
16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机制成员单位承担 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对所辖领域出现重大行风问题,履行纠风职责不力的下级单位, 要严格行政问责。 机制各成员单位 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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