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境外雇主支付其雇员的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函〔1998〕21号]  [1998-03-1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雇主支付其雇员的退职慰劳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2号)收悉。现就有关退职费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中日税收协定第十八条中提及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是指雇员退休后由雇主按照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给付的款项,通常按固定时间以固定数额支付。
  
    伊藤博行先生于1994年9月来我国大连供职,1997年9月从日本樱花银行退职,其从樱花银行一次性得到的退职慰劳金,也即退职费,不属于“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的范围,对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部分,应视为来源于我国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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