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国家(或地区) | 依据 | ||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 减半征收:泰国、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 ||||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 |||
4. 互免间接税 |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 ||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 ||||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