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 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 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 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合格捐赠收入”) 进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过民政 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 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以分档超额累退配 比为主,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二)正向激励,适当倾斜。配比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 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 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统筹使用,注重绩效。中央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 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评 审确认原则,核定年度预算,组织申报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央高校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规 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要求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财政 部、教育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中央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 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不 符合条件的已配比资金,主动申报核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 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配 比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 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复审。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评审或复审 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评审和复审结果予以确认。
第九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经中央高校确认的评审结果
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 配比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 素、发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础因素为主。其中,基础因素 主要考虑中央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赠收入、分档超额累退比例等; 发展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所在区域、办学特色、捐赠基础等;管理 因素主要考虑申报质量、核查结果、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
根据中央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 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 的合格捐赠收入资金实行配比,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高校,以 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万元
(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实行配比。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配比资金由中央高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 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 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 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相关 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的,由中央高校按照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中央高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 决算,统一编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配比资金预算 执行进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 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 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 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比 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有监管 责任,应当加强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 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 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 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 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对中
央高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
核查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 到核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组 织复查。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核查或复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 核查或复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 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 扣减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核查中 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除全额扣减外,在中央 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 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2000万元(含)以上的, 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如发现中央高 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 资金核定和检查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地方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方高校捐赠收入财政 配比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普通高 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 同时废止。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 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 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 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合格捐赠收入”) 进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过民政 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 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以分档超额累退配 比为主,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二)正向激励,适当倾斜。配比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 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 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统筹使用,注重绩效。中央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 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评 审确认原则,核定年度预算,组织申报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央高校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规 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要求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财政 部、教育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中央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 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不 符合条件的已配比资金,主动申报核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 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开展配 比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 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复审。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评审或复审 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评审和复审结果予以确认。
第九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经中央高校确认的评审结果
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 配比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 素、发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础因素为主。其中,基础因素 主要考虑中央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赠收入、分档超额累退比例等; 发展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所在区域、办学特色、捐赠基础等;管理 因素主要考虑申报质量、核查结果、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
根据中央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 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 的合格捐赠收入资金实行配比,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高校,以 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万元
(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实行配比。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配比资金由中央高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 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 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 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相关 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的,由中央高校按照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中央高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 决算,统一编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配比资金预算 执行进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 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 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 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比 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有监管 责任,应当加强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 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 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 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 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对中
央高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
核查结果反馈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 到核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组 织复查。中央高校应当在收到核查或复查结果后规定时间内,对 核查或复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 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 扣减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核查中 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除全额扣减外,在中央 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 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2000万元(含)以上的, 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如发现中央高 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 资金核定和检查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地方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方高校捐赠收入财政 配比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普通高 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