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8〕41号]  [201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现对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详见附件)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7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2、《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5、《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45号

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 (财政部关税司)

  为积极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中资“方便旗”船、天然气、科技重大专项、口岸进境免税店、免税业务统一管理、重大技术装备、“十三五”煤层气勘探开发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通知文件增补审批责任追究条款。

  上述7项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分别印发多年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予以执行,确保相关政策取得良好效果,在有关领域积极支持国内所需的能源资源、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消费品等免税进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此次增补的审批责任追究条款强调财政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纪行为。

  今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新出台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将继续列明类似审批责任追究条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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