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2014-11-27]

增值税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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