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2018-06-26]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经营地址
 
银行开户
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月 日
账户
性质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
时间
变更
时间
注销
时间
备注
       
       
       
       
       
       
       
       
       
       
       
       
       
报告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告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
本表一式二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发布了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此表的填表说明部分含有“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的表述。国税、地税合并后,需要修改该项内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今后不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公告》将“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适应新的机构设置,精简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使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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