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预拨2018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8〕57号]  [2018-04-18]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现将2018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不含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单独设立办法分配的项目)预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将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地方,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需求,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对市县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我部。
  
    
附件   
2018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预拨分配表
   
  单位:亿元
地 区已提前下达数本次预拨增量资金
合 计12559.00 791.20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464.38 29.26
山西省362.45 22.83
内蒙古自治区480.10 30.25
辽宁省314.88 19.84
大连市  
吉林省464.45 29.26
黑龙江省618.18 38.94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宁波市  
安徽省733.91 46.24
福建省180.94 11.40
厦门市  
江西省568.30 35.80
山东省362.15 22.81
青岛市  
河南省904.95 57.01
湖北省624.87 39.37
湖南省733.12 46.19
广东省78.49 4.94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650.64 40.99
海南省179.41 11.30
重庆市236.21 14.88
四川省903.17 56.90
贵州省636.12 40.07
云南省427.07 26.90
西藏自治区348.82 21.98
陕西省492.00 31.00
甘肃省588.42 37.07
青海省346.55 21.83
宁夏回族自治区270.05 17.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9.37 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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