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03-29]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