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  [2017-06-12]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 .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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