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  [2017-04-28]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点击下载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