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公布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告

[桂财税〔2017〕10号]  [2017-03-07]

    根据2017.03.21 财税〔201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现将2016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确认其为具备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现予公布。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广西协力扶助基金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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