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  [2016-06-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4)。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