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2016-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地税局应协调当地国税局和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你处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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