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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修改情况表 | |||||||||
| 序号 | 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修改类型 | 修改项目 | 修改情况 | 修改说明 | 修改依据 | 需要修改的 表证单书 | |
|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1.2.1—006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 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
| 2 | 1.2.2—007 |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 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
| 3 | 1.9.1—243 | 补充信息采集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文件,新增补充信息采集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
| 4 | 1.9.2—244 | 信息变更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文件,新增信息变更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
| 5 | 1.9.3—245 | 开具清税证明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文件,新增开具清税证明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清税申报表》 | |
| 6 | 2.4.1—041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 县级业务 | 根据新文件规定修改,资格备案不再是三级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
| 7 | 2.5.14—055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此前没单独写明,此次修订增加。 | |||
| 8 | 3.2.4—07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 | |||
| 9 | 3.2.5—073 | 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 | |||
| 10 | 3.3.6—239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 | ||
| 11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 |||||
| 12 | 4.1.1—08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5〕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3 | 4.1.2—08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 统一表述 |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 14 | 4.1.2—08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5 | 4.2.1—086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6 | 4.2.2—087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7 | 4.2.3—088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8 | 4.2.4—089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19 | 4.2.5—240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按司局意见拆分为两个 | ||
| 20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从事电池、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按司局意见拆分为两个 | ||||
| 21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 按司局意见拆分为两个 | ||||
| 22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3 | 4.2.6—249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相关文件,新增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按司局意见拆分为两个 | ||
| 24 | 4.2.7—090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5 | 4.3.1—091 | 营业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6 | 4.5.1—09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7 | 4.5.2—094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8 | 4.5.3—09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29 | 4.5.4—096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0 | 4.5.5—097 |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1 | 4.5.6—098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2 | 4.5.7—099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3 | 4.5.8—100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4 | 4.5.9—10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5 | 4.6.1—102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6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分以下情形: ①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纳税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②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③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 增加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 ||||
| 37 | 4.6.2—103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8 | 4.7.1—104 | 房产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39 | 4.8.1—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0 | 4.9.1—106 | 土地增值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1 | 4.9.2—107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2 | 4.10.1—108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3 | 4.11.1—109 | 资源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4 | 4.12.1—110 | 契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5 | 4.13.1—111 | 印花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或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印花税票的,应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印花税票的,应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6 | 4.14.1—112 | 车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7 | 4.15.1—113 | 烟叶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8 | 4.16.1—1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49 | 4.17.1—115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基金,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基金,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0 | 4.17.2—116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1 | 4.17.3—117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2 | 4.18.1—118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3 | 4.18.2—119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4 | 4.20.1—121 | 委托代征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5 | 4.21.1—122 | 扣缴义务人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6 | 4.21.2—123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7 | 4.21.3—124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8 | 4.21.4—125 | 扣缴车船税申报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统一表述为税收票证。银行卡(pos)方式也是财税库银方式,统一修改全部申报事项,不再一一例示 | 收核意见修改 | |
| 59 | 4.25.2—133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收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 ||||
| 60 | 4.25.3—134 |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收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 ||||
| 61 | 5.1.4—143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6〕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04、01092312〕。 〔10〕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1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2、01064009、01064010〕。 〔37〕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4、01092210、01092304、01092312〕。 | 〔6〕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 〔10〕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 |
| 62 | 5.2.1—144 |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5〕提示纳税人,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 |
| 63 | 5.2.1—146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 |
| 64 | 5.5.1—15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65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非居民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选择提交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无代理人的无需提供)。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2〕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条款协定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待遇的亦或提供由缔约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选择提交资料 ——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无需提供,但需说明何时办理的合同备案)。 ——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享受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适用)。 ——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享受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适用)。 ――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适用)。 ⑤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享受国际运输条款适用)。 |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66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基本流程)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67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非居民企业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6〕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办理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7〕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7〕提示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68 | 5.5.1—15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04083904〕。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04083907〕。〔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10〕。〔1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04049907〕。〔31〕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 |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2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 〔2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7〕。〔3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技术进步等情况)(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 〔3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 〔3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 〔38〕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8〕。 〔39〕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 〔40〕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 〔41〕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 〔42〕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 | 新增优惠事项 | ||
| 69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根据最新政策,修改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70 | 5.6.2—154 |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5.6.2—154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5.6.2—154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71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 〔6〕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 〔7〕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 | 【业务描述】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具体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 | 将原办理类〔2〕-〔7〕并入备案类中 |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 |||
| 72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报送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6〕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房主死亡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房主死亡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将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的,提供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赠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协议。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此外,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协议。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7〕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房产证和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析产分割协议。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将原办理类〔2〕-〔7〕并入备案类中,新增表单《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 |||
| 73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5〕提示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74 | 5.6.4—24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 【业务描述】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 添加“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的相关表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75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待遇选择提交资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无代理人的无需提供)。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仅适用于委托投资)。 〔2〕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①各条款协定待遇通用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享受国际运输条款待遇的亦或提供由缔约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②不同税收协定条款选择提交资料 ——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或者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支付工资证明及居住时间证明。 |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76 | 变更事项 | 基本流程 | 〔1〕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适用流程 | 删除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77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非居民个人享受其他税收协定待遇即时办结。 〔6〕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办理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办理申请。 〔7〕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7〕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报送,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8〕提示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78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1〕办理时限提速至20个工作日。 | 删除,修改为即时办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
| 79 | 5.8.2—159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10011706〕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1、10019902〕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1〕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6〕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5〕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10123403〕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 〔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 〔14〕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3〕 〔15〕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3〕 〔16〕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 〔17〕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 〔18〕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 〔19〕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20〕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21〕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22〕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 〔23〕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10061003〕 〔2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7〕 〔25〕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1〕 〔26〕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 〔27〕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0〕 〔28〕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 〔29〕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30〕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31〕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32〕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2、10129914〕 〔33〕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 〔34〕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 〔35〕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 〔36〕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37〕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38〕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6〕 〔39〕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 〔40〕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 〔4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 〔42〕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 〔43〕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 〔44〕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 〔45〕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2〕 〔46〕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 〔47〕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 〔4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 〔49〕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50〕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51〕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52〕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4〕 〔53〕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5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55〕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56〕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 〔57〕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 | 【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10011706〕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6〕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1、10019902〕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1〕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6〕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5〕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10123403〕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3〕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 〔13〕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3〕 〔14〕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3〕 〔15〕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 〔16〕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 〔17〕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 〔18〕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20〕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 〔21〕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10061003〕 ——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3〕 〔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7〕 〔23〕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1〕 〔24〕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 〔25〕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0〕 〔26〕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 〔27〕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28〕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29〕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30〕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4〕 〔31〕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 〔32〕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 〔33〕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 〔34〕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35〕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6〕 〔3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 〔37〕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 〔3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 〔39〕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 〔40〕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 〔41〕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 〔42〕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2〕 〔43〕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 〔4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 〔4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 〔46〕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4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48〕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49〕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4〕 〔50〕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5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5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53〕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 〔5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 | 删除“〔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19〕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36〕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 收规司“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 |
| 80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19〕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6〕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删除“〔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19〕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36〕汶川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605〕” | 收规司“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 ||||
| 81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82 | 5.9.2—161 |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文件重新写入,具体内容见正文 | 原办理类〔3〕-〔6〕放入备案类中; 新增“〔5〕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6〕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 ||
| 83 | 5.11.2—164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业务描述】 资源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5〕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业务描述】 资源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资源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5〕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2〕、〔3〕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5、06064008〕 〔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 〔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 〔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 | 新增〔4〕-〔7〕事项 | 收规司“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 |
| 84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相关证明材料。 〔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 新增〔4〕-〔7〕事项报送资料 |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 ||||
| 85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新增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86 | 5.14.1—167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2〕提示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新增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87 | 5.15.1—168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88 | 5.16.1—169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3〕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修改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 89 | 6.1.8—25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新增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
| 90 | 6.1.21—189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 变更事项 | 服务事项名称 |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
| 91 | 变更事项 | 报送资料 | 《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
| 92 | 6.1.22—252 | 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 新增事项 | 服务事项 |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新增事项 | 具体内容见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 ||
| 93 | 8.3.1—204 |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 变更事项 | 业务描述 | 税务机关为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开展的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 税务机关为了解纳税人、有关单位对税收工作、税务工作人员的评价开展的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 ||
| 94 | 变更事项 | 升级规范 | 〔2〕开展税务干部外部评价工作,统筹运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行风评议等结果对税务干部服务水平、工作质效等情况进行评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 |||||
| 95 | 8.3.1—207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变更事项 | 基本规范 | 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 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