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2015-0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