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2015-06-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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