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69号]  [2015-05-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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