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4〕2号]  [2014-01-16]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政策性银行、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保险公司、有关证券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补充规定。

  请贵单位在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反馈至我司。

  联系人:冷冰

  电 话:010-68553016(兼传真)

  邮 件:lengbing@mof.gov.cn

  附件:1.《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2.《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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