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506号]  [2013-08-26]

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13〕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有关规定的,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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