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函〔2012〕835号]  [2012-10-30]

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上述规定,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主动沟通,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新登记规定”,熟悉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流程,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当地落实“新登记规定”的具体情况,详细介绍车船税征税、免税政策和相关规定,提供核查车船税缴税情况的具体依据和凭证式样。
  
  二、方便缴税,解决争议,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对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需要补缴税款的车船税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开辟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通道。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在车辆管理所设置车船税征收点。对于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就车船税问题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三、建立机制,共享信息,提高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质量和效率。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车船税税源信息、缴税信息和减免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网络专线实时传输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
  
  四、分析案例,查找原因,堵塞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漏洞。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需要补缴税款的案例,查找机动车车船税征管的薄弱环节。针对反映出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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