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2〕130号]  [2012-10-29]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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