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65号]  [2012-05-15]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中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二、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下增设01目“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科目及说明见附件。
  
    三、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另行下达。
  
    点击下载: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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