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647号]  [2011-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附: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09-2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决定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在审核前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二、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需要财政部在审核前公示的,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的同时,按照统一格式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三)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含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五)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六)征求意见的期限;

  (七)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部应当在收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文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财政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四、对公示期满并且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财政部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点击下载:公示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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