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油脂产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设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见附件)。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上述调整情况,请你局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油脂产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设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见附件)。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上述调整情况,请你局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情况表
| 序号 | 商品编码 | 名称 | 调整情况 | 执行时间 | |
| 征税率 | 退税率 | ||||
| 1 | 1518000000 | 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 | 17% | 15% | 2011年8月1日起 |
| 2 | 1516100000 | 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动物油、脂 | 17% | 15% | 2011年10月1日起 |
| 3 | 1517901001 | 动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 | 17% | 15% | |
| 4 | 1517909001 | 其他混合制成的动物质食用油脂或制品 | 17% | 15% | |
| 5 | 1520000000 |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 17%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