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7号]  [2009-10-20]

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在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二、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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