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9〕58号]  [2009-09-23]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农业部200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2009年度农业部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