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2009-07-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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