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9〕108号]  [2009-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集中行业内外的研究力量,提高行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着力推进行业研究人才的建设工作,建立特约研究员队伍,并组织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全体会员。

  具体申报事宜请与中评协行业发展研究部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7层

  邮编:100142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调动行业内外的研究力量,集中行业的研究资源,提高行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建立特约研究员队伍,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研究员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校、资产评估机构等,采取申请和邀请两种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成为特约高级研究员。

  第三条 特约研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愿加入中评协特约研究员队伍的意愿,愿意参加行业研究活动;

  (二)在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三)近五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相关领域专业著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特约高级研究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当在社会、经济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特约研究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及其他行业研究活动;

  (二)优先享用中评协内部研究资料及研究成果;

  (三)优先推荐论文和研究成果在行业期刊杂志及行业研究报告中发表;

  (四)根据研究需要优先向行业协会推荐相关专家;

  (五)对行业研究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中评协特约研究员的任期内冠名权。

  特约高级研究员除具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权利外,还可以优先参与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国际会议及重大活动,享受特殊津贴,并具有中评协特约高级研究员的任期内冠名权。

  第五条 特约研究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与行业研究活动,积极谏言献策;

  (二)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接专业课题研究及专家论证工作;

  (四)维护中评协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其所承担的中评协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相关成果;未经授权,个人不得以中评协名义开展研究活动;

  (五)每年向中评协提供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或参与一个以上(含一个)专业项目的研究。

  特约高级研究员除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的重大会议或活动;发挥相关资源优势,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特约研究员采取申请或邀请方式。采取申请方式的,须向中评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中评协专家组评审通过;采取邀请方式的,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专家组研究通过。特约研究员由中评协颁发聘书,聘期两年。

  特约高级研究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特约高级研究员由中评协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第七条 特约研究员和特约高级研究员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如在聘期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中评协有权解除双方的聘任关系,不再颁发新的聘书。解除聘任关系后,不得再以中评协特约研究员或特约高级研究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中评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约研究员专业会议,讨论行业研究的重点及研究项目。经三名以上(含三名)特约研究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议。

  第九条 特约研究员和特约高级研究员按照参与中评协研究活动的工作量及中评协相关财务制度,由中评协支付专家顾问费,并进行年度考核。另外,特约高级研究员按照中评协财务制度每年享受一定的特殊津贴。

  第十条 特约研究员提供虚假资料,不履行规定义务,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可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特约研究员和特约高级研究员由中评协统一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约研究员申请表》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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