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我办收到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核实数据的申请》后,对该公司提出的事项重新进行了核实,结论如下:河南省电力公司2007年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119,289,066.51元,扣除税金及附加19,065,859.3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073,658.36元。
我办《关于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财驻豫监[2009]120)计算的“少征企业所得税”有误,以此文为准。
我办收到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核实数据的申请》后,对该公司提出的事项重新进行了核实,结论如下:河南省电力公司2007年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119,289,066.51元,扣除税金及附加19,065,859.3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073,658.36元。
我办《关于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财驻豫监[2009]120)计算的“少征企业所得税”有误,以此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