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7号]  [2009-05-25]

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2009年7月编报6月份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时,请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编报。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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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载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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