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09〕35号]  [2009-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9年5月29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68552528

  传真:010-68552527

  邮箱:liulihua@mof.gov.cn, xuejie@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