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点击下载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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